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工作,加大治懒治庸力度,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完善干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坚持下列原则:
(一)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原则;
(二)群众公认、人岗相适原则;
(三)严格考核、依法办事原则;
(四)客观公正、权利保障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管理的科级干部。
第四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是指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与现任职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干部。分为不称职干部、不胜任现职干部、基本称职干部、人岗不相适干部四种类型。
第六条 不称职干部,是指综合素质低,现实表现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干部。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称职干部:
(一)年度考核、换届考察被评为不称职或干部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在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中被评为不称职,经组织考察确认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职务调整决定的;
(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
(七)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降级、撤职处分的;
(九)违法违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正在或已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
(十)有其他被评定为不称职情形的。
第七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是指综合素质较低,现实表现较差,难以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干部。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干部:
(一)干部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连续两年超过20%,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三)分管工作或负责的专项工作经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或完成任务较差的,或被“一票否决”的;
(四)单位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达标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五)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九)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十)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十一)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多人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刻意瞒报、谎报违纪违法事实,阻挠、拒绝配合调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刻意瞒报、谎报违纪违法事实,阻挠、拒绝配合调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有其他被评定为不胜任情形的。
第八条 基本称职干部,是指综合素质一般,只能基本履行岗位职责或在某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的干部。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基本称职干部:
(一)年度考核或换届考察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二)干部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25%,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的;
(三)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
(四)诫勉谈话后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
(五)单位绩效考核被评为不达标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六)工作中发生明显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有其他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情形的。
第九条 人岗不相适干部,是指综合素质、个性特征、专业特长、健康状况与组织任用岗位不相匹配,难以全面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干部。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人岗不相适干部:
(一)综合素质与现任岗位不相匹配的;
(二)个性特征与现任岗位不相匹配的;
(三)专业知识与现任岗位不相匹配的;
(四)健康状况与现任岗位不相匹配的;
(五)有其他被评定为人岗不相适情形的。
第三章 调整依据和程序
第十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认定依据包括:
(一)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干部考察结果;
(二)执法执纪等部门的情况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上级领导评价结果;
(四)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查核结果;
(五)组织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启动程序。凡在干部考察、考核、人大评议等过程中发现,或群众来信来访等经查实属于本办法所列情形时,由区委组织部受理并启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程序;
(二)调查核实。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干部的现实表现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应听取拟调整干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的意见;
(三)提出调整意见。对调查情况、反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整名单、调整原因和调整意见;
(四)研究决定。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五)告知谈话。由区委领导或区委组织部领导对被调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告知调整意见,说明认定和调整的依据,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努力方向;
(六)材料归档。对调整对象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结论及原因分析,组织上的意见和建议等,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及时归入档案。
第四章 调整方式
第十二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方式分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改任适合其特长的职务、同级交流、离职培训。
第十三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干部存在问题及造成后果,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对不称职干部应当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
第十五条 对不胜任现职干部应当予以交流、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
第十六条 对基本称职干部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离职培训。
第十七条 对人岗不相适干部应当改任适合其特长的职务、同级交流。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事实清楚、认定准确、调整恰当、程序规范。
第十九条 被免职、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免去现职的干部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安置,可改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第二十条 被调整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决定,正确对待组织调整。对拒不服从组织决定或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按调整后的职务确定其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调整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也不得参与各类评先树优。
第二十三条 被调整的干部在新的岗位成绩突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经组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任用或提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组织部门应当跟踪了解被调整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口市美兰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